最高院判例:法院通过邮寄送达退回后,直接公告送达,属于程序违法!

入库案例:公告送达的前提之一是穷尽其他送达途径,该“穷尽”是指穷尽卷宗中能体现出的受送达人下落

最高院:当事人未选择中国邮政EMS而以私营快递公司的邮件向法院寄送上诉状,是否违反法律规定

最高法司法观点:应当严格按照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、邮寄送达、委托送达、转交送达、公告送达的优先性选择次序送达诉讼文书

最高法司法观点:应当严格按照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、邮寄送达、委托送达、转交送达、公告送达的优先性选择次序送达诉讼文书

最高院:​法院首次向当事人邮寄诉讼文书被签收的,该地址视为该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

最高院:​法院首次向当事人邮寄诉讼文书被签收的,该地址视为该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

最高法:法院按受送达人营业执照所载地址邮寄送达,只要被签收即视为有效成功

最高法:裁判明确!按身份证地址邮寄诉讼文书由近亲属签收,能否视为送达成功?

最高人民法院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》的通知(法发〔2017〕19号)

最高院:​人民法院在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未果情况下,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是否违反法定程序

​最高院:人民法院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以短信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,是否违反法定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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